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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中的落款,均非丁先生的父亲本人所亲笔书写。关于印章的加盖一事,仅有一位证人证言,而且这个证词是孤证,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当时父亲文化程度低,年纪大且身体又不适,无证据证明丁先生和其他人员向父亲明确解释说明过在买卖合同及申请书上盖章的目的和用途。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这套房屋赠与或转让给丁先生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支持了丁先生大哥的诉讼请求,判决《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丁先生办理恢复房屋产权登记的手续,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父亲名下。
2026-08-09 12:13:39